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西青区嘉特诚机械设备租赁站(陈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826RXU5F
经营场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道津涞公路邓店欣苑6-6-302(南开三马路与服装街交口南侧的津南三2004-109号地块(南开三马路东侧地块))
经营者:陈立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南开三马路与服装街交口南侧的津南三2004-109号地块(南开三马路东侧地块)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有1台挖掘机、2台渣土运输车,正在进行土方外运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5)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13)号显示:2025年3月12日23:08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6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50312-1)》《2025年3月1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4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