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嘉特诚机械设备租赁站(陈立军) 南环改〔2025〕10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4-25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10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西青区嘉特诚机械设备租赁站(陈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826RXU5F

经营场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道津涞公路邓店欣苑6-6-302南开三马路与服装街交口南侧的津南三2004-109号地块(南开三马路东侧地块)

经营者:陈立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5312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南开三马路与服装街交口南侧的津南三2004-109号地块(南开三马路东侧地块)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1台挖掘机、2台渣土运输车,正在进行土方外运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5)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13)号显示:20253122308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6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50312-1)》202531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3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4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41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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