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启航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73T4630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105号增1、增2
法定代表人:李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2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11月13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射线装置分别为: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Bondream3D-1020S、1台牙科X射线机JYF-10D。你(单位)2024年存在射线装置使用记录。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作为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截至检查当日,未按规定时间报送2024年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26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5〕5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系非初次发现的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