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铭(天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南环改〔2025〕9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3-19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9

当事人名称:昌铭(天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DNBG4Y98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88号、192

法定代表人王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31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经营中产生机油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4机油桶堆放于经营场所地面,并与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混存,经称重,现场混存、未按照要求贮存的危险废物为0.01吨以下,属于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2025319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31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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