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文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340918555M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17号增11号
法定代表人:魏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经营中产生的废机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贮存间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中将“4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表1中表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修改为图1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5年3月3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