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有限公司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0日夜间接信访投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天津地铁7号线福安大街站2号风亭及C出入口项目调查。现场正在土方运输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当晚23:21北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8dB(A),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启示意义】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会对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因此,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工地现场条件、周边噪声敏感点分布,识别主要噪声污染源,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编制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切实减少震动、降低噪声,营造宁静生活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