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8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亮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HLN5X4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8号
法定代表人:苑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处问题线索,2025年3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经营汽车检测服务,正常营业。经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5年2月17日对号牌号码津AAA999的前驱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04622502171515160480)结果为“通过”。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车辆2024年1月8日在你(单位)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放检验,《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04622401081332260476)结果为“通过”,证明上述车辆可按照稳态工况法进行检验。
你(单位)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11.1“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的要求对上述车辆进行排放检验,属于未按照国家确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3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