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4〕049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RM4802
住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津蓟高速公路与北环铁路交口处茗和里3号楼-1.2-2601(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地铁八号线南丰路站项目)
法定代表人:张祥松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地铁八号线一期工程3标南丰路站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土石方外运作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4)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74)号显示:2024年12月12日23:42东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4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2024年12月12日信访处理登记表》《2024年12月1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2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4〕0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4〕049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元(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