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2024〕046-1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南开区阳光它它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DK5FD770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陈塘庄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西园1-4-102
法定代表人:孙俪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检查,2024年6月18日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活动范围包括动物诊疗(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23项,设有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设施的,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时,手术室设无影灯、呼吸麻醉机等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设施,且于2024年9月至今开展过此类手术,你(单位)不能提供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验收文件。上述行为属于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环保举报受理单》《2024年11月2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动物诊疗许可证》《2024年度天津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店铺转让协议》、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2月18日,你(单位)提交情况说明,正在推进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整改。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