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阳光它它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南环免罚〔2024〕044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2-14 18:0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44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南开区阳光它它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DK5FD770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陈塘庄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西园1-4-102

法定代表人:孙俪轩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4112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阅《营业执照》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你(单位)名称为天津市南开区阳光它它宠物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俪轩。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调阅《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E0085],登记的一台高频X射线机(型号:D20Ш类射线装置)在用,单位名称为天津市南开区它它宠物诊所、法定代表人为郑义联,属于作为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41127日巡查日报详情》2024112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11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218日调查询问笔录》《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E0085]《检测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十一条的规定。

202517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辐射安全许可证》完成变更手续。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未发现辐射安全隐患,初次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规定,即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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