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环罚〔2025〕1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2-17 14:31:19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1

当事人名称天津华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E8J3MD84  

住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金钟新城30号楼460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第二食品冷冻厂

法定代表人胡付飞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516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第二食品冷冻厂的天津市南开区天拖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冷食品冷冻厂区拆除工程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土方外运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5)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03)号显示:2025160009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6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50106-1)》202516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11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110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121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告〔202404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1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告〔20251)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单位)罚款壹万元(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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