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翼蓬汽车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 南环免罚〔2024〕039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1-28 17:1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39

天津市翼蓬汽车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58103249G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福宏里1号楼6.7门首层  

法定代表人刘蓬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410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经营中产生机油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废电瓶(废物类别:HW31;废物代码:900-052-31)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场所西北侧露天堆放部分废机油壶、废电瓶危险废物,经现场称重约为0.006245吨,违反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之规定,属于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410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025调查询问笔录》《202411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2024039号)及《送达回证》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的规定。

2024115,我局复查时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规定,即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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