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4〕041号
天津腾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40995286A
住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道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处信诚大厦1门1209(入驻企顺达(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004号)(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与资阳路交口西南侧、洪雅里小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梁利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与资阳路交口西南侧、洪雅里小区西侧的天津地铁8号线绿水公园地铁站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挖土和渣土清运施工,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4)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62)号显示:2024年10月16日23:59北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8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41016-4)》《2024年10月16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