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腾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环改〔2024〕041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2-13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4041

天津腾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40995286A  

住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道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处信诚大厦11209(入驻企顺达(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004号)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与资阳路交口西南侧、洪雅里小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梁利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41016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与资阳路交口西南侧、洪雅里小区西侧的天津地铁8号线绿水公园地铁站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挖土和渣土清运施工,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4)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62)号显示:202410162359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8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41016-4)》20241016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10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2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124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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