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4〕042号
天津市蓟州区新兴合机械设备租赁站(牛兴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5MA82564A4A
经营场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八营村77号(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与服装街交口南侧)
经营者:牛兴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三马路与服装街交口南侧的津南三2004-109号地块(南开三马路东侧地块)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三轴搅拌施工,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4)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63)号显示:2024年11月11日14:52东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2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昼间排放限值70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11日信访处理登记表》《2024年11月1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邮政编码:300113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