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4〕043号
天津家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0UJ9XM
住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博雅时尚9-106(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文水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吕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4年11月17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黄河道与文水路交口的昌源里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回填土施工,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4)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64)号显示:2024年11月17日22:54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0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17日信访处理登记表》《2024年11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9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邮政编码:300113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