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明鑫建筑材料经营部(王明月) 南环罚〔2024〕037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1-20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037

天津市南开区明鑫建筑材料经营部(王明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B9P73A   

经营场所(实际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怀安环路与三潭路交口东南侧鼎域名邸3号楼11803(南开区雅安道桥旁与剑川路辅路东侧南开区环境卫生管理二所对面)

经营者王明月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在实际经营场所贮存砂土、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密闭场所,已设置高于物料堆放高度的防风抑尘网。

20241011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未苫盖物料约占地450平方米,属于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4101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10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02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1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告〔2024037),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告〔2024037)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规定结合《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8项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叁万壹仟元(3.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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