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4〕037号
天津市南开区明鑫建筑材料经营部(王明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B9P73A
经营场所(实际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怀安环路与三潭路交口东南侧鼎域名邸3号楼1门1803(南开区雅安道桥旁与剑川路辅路东侧南开区环境卫生管理二所对面)
经营者:王明月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在实际经营场所贮存砂土、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密闭场所,已设置高于物料堆放高度的防风抑尘网。
2024年10月11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未苫盖物料约占地450平方米,属于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4年10月1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2024〕0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2024〕037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8项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叁万壹仟元(3.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