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林静机械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林静) 南环罚〔2024〕Z-010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1-06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Z-010

天津市蓟州区林静机械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林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5MA82AG634D   

经营场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周于庄村1513号(南开区云川里小区旁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雅安道站项目

经营者:林静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493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云川里小区旁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雅安道站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渣土外运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202493信访处理登记表》《20249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9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926调查询问笔录《中标通知书》《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10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告〔2024Z-010),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告〔2024Z-010)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单位)罚款壹万元(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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