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2024〕034号
天津市车仕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40918870D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6号C36-7
法定代表人:杨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机动车维修,设一处烤漆房。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烤漆房内正在喷漆作业,配套环保风机正在运行,烤漆房大门、侧门未关闭,现场有喷漆粉尘烟雾溢出。
经调查,你(单位)喷漆使用鸣威牌J100B纯白漆料,组份名称显示含有乙酸正丁酯15%-30%、二甲苯10%-25%,为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7.2.1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相关规定,你(单位)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2024年8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4〕034号),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主动要求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即作为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