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字〔2023〕045号
南开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13593721
法定代表人:陈雨露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对你(单位)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联合研究大厦的A座和D座进行调查,经核查A座和D座2015年为南开大学化学学院实验和办公楼使用,实验中均有废气、废水和危险废物产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5类“研究和实验发展”第98项“专业实验室”中“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规定,你(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验收。
另,《关于对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联合研究大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文件显示,由于该研究大厦建成后交付给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联合使用,按照相关批复文件两所学校的应用数学、生物信息学、电子技术与工程、纳米新材料、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有联合研究内容的办公室及实验室搬迁至该大厦内。若本项目建成后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将除以上五个专业外的污染比较严重的实验室搬迁至该大厦内,应重新对搬迁的实验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化学学院现场情况与上述环评文件不一致,存在未依法报批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4日信访处理登记表》、《2023年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9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退休通知》及《南开大学教职工退休审批表》复印件、《证明》、《南开大学化学学院天南大联合大厦A座3层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Z-G-2016-50)复印件、《废物处理合同》复印件、《关于对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联合研究大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送达地址确认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26页)、《天津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节选)、《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页)、《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月10日,提交《情况说明》《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2024年1月29日,提交《情况说明》。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2.对你(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开展教育: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