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 南环改字〔2023〕045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12-15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南环改字〔2023045

南开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13593721

法定代表人陈雨露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202391日对你(单位)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联合研究大厦的A座和D进行调查,经核查A座和D2015年为南开大学化学学院实验和办公楼使用,实验中均有废气、废水和危险废物产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5类“研究和实验发展”第98项“专业实验室”中“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验收。

另,《关于对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联合研究大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文件显示,由于该研究大厦建成后交付给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联合使用,按照相关批复文件两所学校的应用数学、生物信息学、电子技术与工程、纳米新材料、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有联合研究内容的办公室及实验室搬迁至该大厦内。若本项目建成后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将除以上五个专业外的污染比较严重的实验室搬迁至该大厦内,应重新对搬迁的实验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化学学院现场情况与上述环评文件不一致,存在未依法报批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814日信访处理登记表》、20239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91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922调查询问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退休通知》及《南开大学教职工退休审批表》复印件、《证明》、《南开大学化学学院天南大联合大厦A3层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Z-G-2016-50)复印件、《废物处理合同》复印件、《关于对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联合研究大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送达地址确认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26页)、《天津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节选)、《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页)、《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第一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十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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