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4〕030号
天津市南开区老云龙泥炉烤肉店(李枭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7G48E7X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道万德庄南北街16.18号二层
经营者:李枭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道万德庄南北街16.18号二层的经营场所(位于一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查,你(单位)正常营业。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1台空调室外机、1台冷却塔正常开启且产生噪声,经委托监测,(2024)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04)号《监测报告》显示:2024年6月24日17:09西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61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属于使用空调器、冷却塔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20日信访处理登记表》《2024年6月2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2024〕0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24年9月18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公司积极配合工作,采取包裹压缩机、空调外机包裹、管理空调开放时间、断电拆除处理等措施,绝无故意拖沓的想法。
2.店内经营不善,6月至8月不营利,均存在亏损情况。
3.开业至今无行政处罚,接到举报积极配合处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2024〕030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噪音扰民整改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考虑到本案办理过程中你(单位)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伍仟元(0.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