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4〕029号
天津市南开区水煮沉浮餐厅(张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5PTYF6Q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5号风荷新园底商
经营者:张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西市大街5号风荷新园底商的经营场所(位于一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查,你(单位)正常营业。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风荷新园3号楼的5台空调室外机、1台排风机正常开启且产生噪声,经委托监测,(2024)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07)号《监测报告》显示:2024年6月26日11:03东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61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属于使用空调器、风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26日信访处理登记表》《2024年6月2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2024〕0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2024〕029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罚款伍仟元(0.5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