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4〕032号
天津市公交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847165353
住所:南开区长江道28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取样探头长度进行测量(约420mm至430mm),并调取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对16辆机动车开展的检验视频及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对车牌照号为津DB**28、津KX**77、津F2**99、津FV**03、津HQ**77、津K9**09、津GL**03、津HV**09、黑A1**2A、津RJ**00、鲁JH**34、津KC**75、津A0**86的13辆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时,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足400mm,结果显示通过。该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B稳态工况法中B.5.2.3.1“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汽车排气管中400mm以上。如果车辆排气系统自身设计导致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小于400mm,应使用延长管”的规定;
2.对车牌照号为津C1**88的1辆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时,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足400mm,结果显示通过。该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A3.3“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的规定;
3.对车牌照号为津B1**C0的1辆双排气管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时,将一个取样探头插入一个排气管,该取样方式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B稳态工况法中B.5.2.4双取样管“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7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情况说明》《2024年9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