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交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南环改〔2024〕032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9-19 15:02:12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4032

天津市公交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847165353

住所南开区长江道28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71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取样探头长度进行测量(约420mm430mm),并调取202310月至2024716辆机动车开展的检验视频及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对车牌照号为津DB**28、津KX**77、津F2**99FV**03、津HQ**77、津K9**09、津GL**03、津HV**09、黑A1**2A、津RJ**00、鲁JH**34、津KC**75、津A0**8613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时,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足400mm,结果显示通过。该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B稳态工况法中B.5.2.3.1“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汽车排气管中400mm以上。如果车辆排气系统自身设计导致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小于400mm,应使用延长管的规定;

    2.对车牌照号为津C1**881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时,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足400mm,结果显示通过。该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A3.3“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的规定;

3.对车牌照号为津B1**C01双排气管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时,将一个取样探头插入一个排气管,该取样方式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B稳态工况法中B.5.2.4双取样管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471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7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724日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情况说明》20249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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