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老云龙泥炉烤肉店(李枭雄) 南环改〔2024〕030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9-12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4030

天津市南开区老云龙泥炉烤肉店(李枭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7G48E7X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道万德庄南北街16.18号二层

经营者:李枭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4624日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道万德庄南北街16.18号二层的经营场所(位于一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查,你(单位)正常营业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空调室外机、1台冷却塔正常开启且产生噪声,经委托监测,(2024)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04)号《监测报告》显示:20246241709西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61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属于使用空调器、冷却塔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有2024620日信访处理登记表》202462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6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75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7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你(单位)应确保上述设备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上述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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