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2024〕024号
天津南开仁山医院(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783206923
主要经营场所:南开区红旗南路245号院内南侧两层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爱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涉及中医科、内科、外科等科室,化验室、口腔科产生的医疗废水贮存在蓄水池内,废水液面低于蓄水池高度,消毒工艺为臭氧和氯消毒。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南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经核实,因出租方天津市****公司实施红旗南路平房拆盖工程导致污水处理设施停运,在停运期间你(单位)采取临时投药处理、自行监测等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6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10月11日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6月21日复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十二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