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填写危险废物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4日我局于对该单位进行调查,经查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经营中产生废过滤棉(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废活性炭(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39-49)、废防冻液(废物类别:HW09;废物代码:900-007-09)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核查《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日危险废物台账》《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5月31日烤房维保记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2023120000347243),发现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存放的12袋废过滤棉、6箱废活性炭在危险废物台账中未记录,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19日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建立台账。经集体审议,充分考虑该单位整改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台账制度是规范危险废物流向的重要抓手,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是实现危险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的重要举措。本案当事人环保意识淡薄,对台账疏于管理,容易出现危险废物失管失控的环境污染隐患,办案期间,执法人员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及时跟踪督办、跟进教育,在告知监管要求和存在问题隐患后,该单位积极主动自查自纠,确保“问题”归零,实现了“执法+帮扶+普法+整改”的良好效果。
在此提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依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