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4〕024号
天津南开仁山医院(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783206923
主要经营场所:南开区红旗南路245号院内南侧两层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爱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涉及中医科、内科、外科等科室,化验室、口腔科产生的医疗废水贮存在蓄水池内,废水液面低于蓄水池高度,消毒工艺为臭氧和氯消毒。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南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经核实,因出租方天津市****公司实施红旗南路平房拆盖工程导致污水处理设施停运,在停运期间你(单位)采取临时投药处理、自行监测等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6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的,将视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再立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