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中心涉嫌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5日,《关于****测试中心涉嫌检测报告不实造假案件移送的函》,经查,委托单位****有限公司与正****监测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正****监测有限公司与御****中心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御****中心与****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实验检测分包服务年度合作协议书》,由**中心承担样品检测工作。
经调查,(2023)自资津检(HJ)字第(0173)号《检测报告》、(2023)自资津检(HJ)字第(0076)号《检测报告》,发现上述报告实际编制人为**中心李某,非寇某,编制人寇某字样系李某伪造,属于伪造监测签名;检测项目氮氧化物(有组织)、二氧化硫(有组织)、烟气黑度、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均为现场直接出具检测结果数据,无实验室分析流程,属于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制度,2022年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纳入专项行动,坚决严厉打击。但仍有个别机构利欲熏心,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通过调阅原始采样记录、实验室记录、检查检测仪器等方式,及时固定有效证据,从快从严打击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起到了震慑作用,警示敦促其引以为鉴,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四、引用法律条款
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七十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