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4〕020号
天津市芥西鑫泽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D9Q1C0XB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保泽道2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曲桂芬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2024年1月25日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活动范围包括动物诊疗(可从事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手术室设有手术台、麻醉机、手术无影灯等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设施,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23项列明的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截至检查当日,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项目相关环评文件,经核实未开展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上述行为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经确认总投资额为52001.00元。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2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关于你(单位)总投资额的认定》、《关于总投资额的说明》及相关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23项、《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直接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4〕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至2024年7月2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4〕02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伍佰贰拾元零壹分(520.0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