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2024〕018号
天津市公交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847165353
住所:南开区长江道28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采用双怠速法对车牌号为津ABZ6**奥迪牌汽油车(VIN:LFV3A28W0J369****)进行了检测,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测报告》。上述检测方法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 ,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 ,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测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你(单位)于2024年4月19日对津ABZ6**采用稳态工况法重新上线检测,并复检合格。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27338206;互联网申请邮箱:nkqsfj_lak@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