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字〔2024〕022号
天津小客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46657690J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110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史立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2条环保检测线正在使用。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为车牌号津A6F975(VIN:LFV2B20S1J5252465)的机动车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现场观察检测全过程,发现工作人员对1个排气管进行取样,结果显示通过。该取样方式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B稳态工况法中B.5.2.4双取样管“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1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你(单位)提供《在用车排放检测报告》复印件、你(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行政处罚记录截图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量你(单位)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2024年4月10日召回重新检验,并通过检验,故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开展教育: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邮箱为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