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4〕008号
天津市南开区芥西宠物医院店(杜继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H5W10Q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长虹街津河一号小区B座B2#商铺(即三元村大街7号商铺)
经营者:杜继东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提供宠物医院服务,设一台DR机(型号E7239X、生产日期:2018年7月)进行宠物X光拍摄,参考《射线装置分类表》,上述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查你(单位)上述DR机配套电脑数据,发现自2018年12月至2024年2月均有拍片记录,尚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相关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以上事实有《2024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2月2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销售中商品数据证明》复印件、《射线装置分类》、《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2024年3月29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4〕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截至2024年5月1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4〕008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结合《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元罚款(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