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4〕006号
天津市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B6A45N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6A266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悦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意见采纳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对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八里台站项目废水外排行为进行调查,现场废水正由项目西北侧河道围堰向西侧河道排放,该河道所属河流为津河(考核目标为Ш类),现场陪同检查人员为天津亿丰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经委托监测,(2024)南环监测(水)字第(2024001)号《监测报告》显示:2024年1月9日在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11号线八里台河道恢复施工项目排水口取水监测的氨氮(mg/L)测定结果为5.32mg/L,化学需氧量(mg/L)测定结果为4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5.2.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氨氮3.0mg/L、化学需氧量30mg/L”,氨氮超标0.5倍以上1.5倍以下,化学需氧量超标0.5倍以下。
经进一步调查,2024年1月30日确认上述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系你(单位)在八里台站项目进行的积水抽排作业,你(单位)工作人员对2024年1月9日实施的上述排水行为、监测过程及监测结果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40109-1)、《2024年1月3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4年1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2024年1月9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4年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11号线八里台站河道恢复施工方案》复印件及《关于代建地铁11号线一期八里台站河道恢复施工方案审查的申请》的回复复印件、《2024年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天津城市公司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八里台站路面破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天津分公司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八里台站河道护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污染源废水监测采样记录》复印件及南环监测(水)字第(2024001)号《监测报告》复印件、《关于津河聂公桥考核断面水质目标的说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节选)、《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电子发票》、《关于卫津河聂公桥水质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止2024年5月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4〕006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2024年5月6日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及《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处罚款拾万元(10.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