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4〕Z-004号
天津琨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FC6Q85
住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鑫昱花园14号楼104单元(南开区三玮路122号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开医院老院区市南开医院中西结合临床中心建设项目)
法定代表人:邢书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三纬路122号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开医院老院区的市南开医院中西医结合临床中心建设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挖土及渣土清运作业,无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存在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4)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37)号显示:2024年3月18日22:58南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9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8日信访处理登记表》、《2024年3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4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27-068)》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复印件、《监测报告》(2024)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37)号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及《监(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回证》、《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及《兴南街区划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节选)、《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南环罚字〔2023〕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的,将视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再立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