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4〕Z-002号
苏州青橙福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27TJ760R
住所(实际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澄阳路116号阳澄湖国际科技创业园2号楼6层6112室(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与卫津路交口西侧地铁7号线一期6标八里台地铁站项目)
法定代表人:许加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与卫津路交口西侧地铁7号线一期6标八里台地铁站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桩基施工作业,无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存在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4)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15)号显示:2024年1月26日23:17南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0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26日信访处理登记表》、《2024年1月26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4年1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八里台站地基加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监测报告》(2024)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15)号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及《监(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回证》、《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及《南开区行政区划图》、《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节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3〕047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止2024年4月1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4〕Z-002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