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字〔2024〕015号
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313384B
住所(实际地址):河西区紫金山路4号(南开三纬路与南丰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在位于南开三纬路与南丰路交口处工地进行市政排水管道配套施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大门口处非作业区有一物料堆(含石子、砂土等)露天堆放,且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经估算,上述物料堆占地面积约为31.9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3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17-068)》复印件、《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综合考量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轻微,责令改正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故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开展教育: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即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邮箱为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