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环免罚字〔2024〕015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4-17 17:05:28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4015

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313384B    

住所(实际地址)河西区紫金山路4(南开三纬路与南丰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314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在位于南开三纬路与南丰路交口处工地进行市政排水管道配套施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大门口处非作业区有一物料堆(含石子、砂土等)露天堆放,且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经估算,上述物料堆占地面积约为31.9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202431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314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319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17-068)》复印件、《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第之规定,综合考量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轻微,责令改正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故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开展教育: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即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邮箱为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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