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4〕006号
天津市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B6A45N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6A266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对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八里台站项目废水外排行为进行调查,现场废水正由项目西北侧河道围堰向西侧河道排放,该河道所属河流为津河(考核目标为Ш类),现场陪同检查人员为天津亿丰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经委托监测,(2024)南环监测(水)字第(2024001)号《监测报告》显示:2024年1月9日在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11号线八里台河道恢复施工项目排水口取水监测的氨氮(mg/L)测定结果为5.32mg/L,化学需氧量(mg/L)测定结果为4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5.2.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氨氮3.0mg/L、化学需氧量30mg/L”,氨氮超标0.5倍以上1.5倍以下,化学需氧量超标0.5倍以下。
经进一步调查,2024年1月30日确认上述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系你(单位)在八里台站项目进行的积水抽排作业,你(单位)工作人员对2024年1月9日实施的上述排水行为、监测过程及监测结果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40109-1)、《2024年1月3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4年1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2024年1月9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4年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11号线八里台站河道恢复施工方案》复印件及《关于代建地铁11号线一期八里台站河道恢复施工方案审查的申请》的回复复印件、《2024年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天津城市公司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八里台站路面破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天津分公司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八里台站河道护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污染源废水监测采样记录》复印件及南环监测(水)字第(2024001)号《监测报告》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情况说明》及《收据》复印件、《关于津河聂公桥考核断面水质目标的说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节选)、《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电子发票》、《关于卫津河聂公桥水质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将在30天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