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康达欣欣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环免罚字〔2024〕011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4-10 10:43:37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4011

天津康达欣欣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4MA7J9FGP3C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22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营动物诊疗,有一台X光机,用于给动物拍摄X光片,对照《射线装置分类》,上述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以上设备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222你(单位)未对上述设备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未依法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2024222非现场巡查记录》、《天津市南开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截图、202422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2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37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438日)、《射线装置分类表》(节选)、《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72项、《行政执法证》复印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开展教育: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即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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