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字〔2024〕011号
天津康达欣欣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4MA7J9FGP3C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30增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营动物诊疗,有一台X光机,用于给动物拍摄X光片,对照《射线装置分类表》,上述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以上设备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截至2024年2月22日,你(单位)未对上述设备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未依法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2024年2月22日非现场巡查记录》、《天津市南开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截图、《2024年2月2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4年3月8日)、《射线装置分类表》(节选)、《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72项、《行政执法证》复印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开展教育: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即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