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字〔2024〕007号
天津市南开区慧仁康口腔门诊部(武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D9A79J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长虹街道黄河道324号
经营者:武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使用Ш类射线装置,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询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及申报系统,截至检查当日,你(单位)未在系统上报2023年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4年2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3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你(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行政处罚记录截图、《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九项之规定,综合考量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初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故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开展教育: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每年1月31日前提交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邮箱为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