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3〕020号
天津市中乒上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47548178933
住所:南开区咸阳路74号
法定代表人:杜昆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举报“你(单位)2023年4月21日将废旧电瓶售卖给无资质回收商”,经查询天津市危险废物监管信息系统,你(单位)在2023年2月3日至5月17日无废弃铅酸蓄电池转移记录。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2023年4月21日将16块废弃铅酸蓄电池(废物类别:HW31;废物代码:900-052-31)提供给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宋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核实,宋某回收单价为3.2元/Kg、回收量为272Kg,你(单位)共获得违法所得870.40元。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2023年5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5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废物处理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3年7月4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不予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及时改正的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的不罚裁量结果未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体现。2.处罚依据的处置费用是建立在已处置电池的前提下,未处置或处置费用不明确时,处罚依据不足,现场未看到电池已处置的证明及所产生的费用,处罚所适用法律错误。3. 如作出行政处罚,我单位将陷入困境,严重影响员工及就业收入,不利于社会稳定及保障民生。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3〕020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7月4日提出的听证申请、《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南环听通字〔2023〕020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7月19日)、《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7月19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8月8日集体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收集者、转移者作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提供或委托时的“事前查验”原则,你(单位)作为危险废物产生者将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他人收集前,有责任查明核实对方是否持有对应范围的许可证且具备收集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能力和资格条件。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天津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列明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且你(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也无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行为,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判断,无法适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表述为“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非“实际处置费用”,根据你(单位)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废物处理合同》,废弃铅酸蓄电池处置含税单价为3.41元/千克,经核算涉案16块废弃酸蓄电池费用约为927.5元(不足二十万元),故依据二十万元计算、处罚款陆拾万元并无不当。且本案作出的处罚数额已充分考虑你(单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情况,故你(单位)提出的上述申辩理由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废弃铅酸蓄电池272Kg,不足1吨,且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870.40元;
2.罚款陆拾万元(60.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复议情况
你(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津南开复字(2023)316号):维持我局作出的《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3〕020号)。
四、调解情况
2024年1月24日,你(单位)提出书面《声明》,鉴于首次违规、改正态度积极、经营困难等因素,申请减免本次处罚金额至30万元。2024年2月27日,经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并参考“方林富炒货店案”、“榆林芹菜案”、“福州芹菜案”等,充分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天津市南开区近两年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等因素,立足《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津政规〔2023〕5号)之规定,本着帮扶企业、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宗旨,经2024年2月23日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和2024年2月23日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会审议决定:同意变更《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3〕020号),对你(单位)处罚款叁拾万元(30.00万元),但没收违法所得870.40元不予变更。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注: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的《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3〕020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