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思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环改字〔2023〕075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2-21 15:17:24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南环改字〔2023075

天津市思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QGMM77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鋆塘居4号楼4501室   

法定代表人:纪连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27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南丰路与西湖道交口的天津市南开区中医药大学北院地块建设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渣土清运作业,无该项业务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存在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3)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48)号显示:20231272224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8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2023127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312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228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节选)、《监测报告》(2023)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48)号《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回证》《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及《区划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节选)、《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3047号)截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的,将视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再立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邮箱为nkqsfj_lak@tj.gov.cn;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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