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一)
--天津宝德行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调查,经查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壶(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900-249-08)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已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检查时,该单位上述贮存场所混合存放铁脚手架、铁格栅等杂物及废机油、废机油壶,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现场混存的数量不超过0.01吨。12月28日,再次检查时已完成整改。
二、法律适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在厂区范围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0.01吨(含)以下,未导致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其他污染环境的后果,初次发现,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准确适用《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对该单位不予处罚。初次违法行为虽然可以免罚,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促进企业自觉提高环保守法意识,也为助力企业绿色发展提供了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