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字〔2024〕11号
天津宝德行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32854305XR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8号四车间
法定代表人:段秀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壶(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900-249-08)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已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贮存场所混合存放铁脚手架、铁格栅等杂物及废机油、废机油壶,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2023年12月2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你(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行政处罚记录截图、《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厂区范围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0.01吨(含)以下,未导致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其他污染环境的后果,初次发现,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故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开展教育: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即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邮箱为nkqsfj_lak@tj.gov.cn),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