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字〔2024〕3号
天津市南开区燕兴汽车修理厂(张涛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827GT69P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长虹街道长江道98号四号车间1号
经营者:张涛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经营汽车维修,经营中产生的废机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已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贮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中关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1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节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节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你(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行政处罚记录截图、《2023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2023年9月13日作出的南环免罚字〔2023〕0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十二项之规定,鉴于2023年对同类案件不予行政处罚,综合考量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开展教育: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即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