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燕兴汽车修理厂(张涛涛) 南环免罚字〔2024〕3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1-12 17:1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43

天津市南开区燕兴汽车修理厂(张涛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827GT69P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长虹街道长江道98号四号车间1号    

经营者张涛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217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经营汽车维修,经营中产生机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已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贮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中关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3121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217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1220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节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节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你(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行政处罚记录截图、2023122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228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2023913日作出的南环免罚字〔20230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第十二之规定,鉴于2023年对同类案件不予行政处罚,综合考量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开展教育: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即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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