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字〔2023〕061号
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35489732G
住所: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作为供热单位,已办理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出现采样异常,未对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监测要求进行手工监测。经进一步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供暖期开始已进行手工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9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维修记录表》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2023年12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3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烟气总排口手工检测结果》复印件、《2023年11月28日检测报告》复印件、《天津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我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五条第十二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开展教育: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