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字〔2023〕04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天津康复疗养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55805N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14号(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红旗南路60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你(单位)系综合性三甲医院,日常经营中产生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和污水处理站,共设404张床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简化管理类别,依法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常运营,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3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3年8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据》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送达地址确认书》、《工作流转单》及《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复印件、《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行政申辩书》及《复核意见》、《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关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2023年12月8日办结的截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我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且及时改正,并在天津市南开区未出现此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故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开展教育: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之规定。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