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3〕056号
天津恒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7FMY17XE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丰年街旌智道与龙廷路交口东南侧民和花苑1号楼及配建一-1-804
法定代表人:李国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红日南路附近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1号地住宅项目进行调查,你(单位)在该项目内进行供热管线切改工程施工(非应急抢险作业)。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使用一台日立ZX200-3挖掘机进行挖土作业,经核查未配套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经与负责人确认,上述挖掘机系你(单位)租赁并使用,其污染控制装置在近期作业中损坏,故予以拆除。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3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3年10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勾机租赁合同》、《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的,将视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再立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