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环改字〔2023〕056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11-10 18:3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南环改字〔2023056

天津恒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7FMY17XE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丰年街旌智道与龙廷路交口东南侧民和花苑1号楼及配建一-1-804  

法定代表人:李国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013你(单位)位于南开区红日南路附近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1号地住宅项目进行调查你(单位)在该项目内进行供热管线切改工程施工(非应急抢险作业)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使用一台日立ZX200-3挖掘机进行挖土作业,经核查未配套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经与负责人确认,上述挖掘机系你(单位)租赁并使用,其污染控制装置在近期作业中损坏,故予以拆除。

    以上事实有《2023101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3101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016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勾机租赁合同》、《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的,将视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再立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十一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隐私声明   网站建议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 津ICP备120059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