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3〕054号
张永飞:
公民身份号码:1307241987********
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天津市南开区凌庄子道宸院项目东侧堆土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点火启动一台装载机用于堆土作业(非应急抢险作业),该装载机仅设置空气滤清器外壳,而内部过滤吸附介质被拆除。经与负责人确认,上述装载机系你(单位)所有。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3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的,将视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再立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