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3〕051号
天津市南开区明鑫建筑材料经营部(王明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B9P73A
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怀安环路与三潭路交口东南侧鼎域名邸3号楼1门1803(南开区雅安道桥旁剑川路辅路东侧南开区环境卫生管理二所对面)
负责人:王明月
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2********
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在实际经营地贮存砂土、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已设置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的防风抑尘网,我局于2023年10月5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防风抑尘网不够紧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积尘严重、扬尘明显。经估算,现场未密闭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物料数量约为311.74m³。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执法证》复印件、《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天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