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3〕050号
天津市艳禹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7EUC407
住所: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任凤庄村四区2排19号
法定代表人:朱祥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二马路与服装街交口的南开区新裕里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调查,你(单位)在该项目内进行自来水管道施工(非应急抢险作业)。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使用一台日立EX60-3挖掘机进行挖土作业,经核查未配套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经与负责人确认,上述挖掘机系你(单位)租赁并使用,其污染控制装置在运输途中脱落,故入场后予以拆除。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3年10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止2023年11月9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3〕050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0.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