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3〕040号
春夏秋冬华煜泰(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7DHBL2F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0号
法定代表人:夏明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31日,我局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后厨工作人员正在备菜(包括炒菜、过油等),可观察到明显油烟。经核查确认,你(单位)排风设备已开启,油烟净化设施未运行,现场油烟通过排风设备直接外排。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3.5“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为“无组织排放”和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之规定,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油烟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3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节选)、《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3〕0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11月9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3〕040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罚,因无法计算超标倍数,故无法参照适用《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裁量基准》第13项,综合考虑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加强管理保证正常使用,并定期清洗净化器,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